【京云拆迁律师】拆迁时,房子被认定为违建怎么办?
【京云拆迁律师】拆迁时,房子被认定为违建怎么办?
2023-01-10   阅读:805   京云律师
为了快速推进拆迁进程,减少时间、人力、资金成本,以“拆违”代拆迁成了很多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导致很多被拆迁个人或企业苦不堪言,又不知道如何应对。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属于无证房屋,而且因补偿安置不合理等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无证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由政府机关责令限期拆除。
 
这其实就极有可能落入以“拆违”代拆迁的套路。面对这种情况,不能不重视但也不要恐惧,我们办理过很多类似案件,发现政府在组织拆迁工作时,违法行为数不胜数,每个阶段都有可能抓住关键点进行复议或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子不被非法强拆,也可以让他们在征收补偿的谈判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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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真实案例分享

 

 

案件详情

 

 

原告史某称,因邢台市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将自己的房屋列为了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因至今自己未见到相关的征收拆迁合法手续,与相关部门也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加快征收进程,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由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企图以拆违的方式进行征收拆迁。
史某告诉京云律师认为,被告没有作出上述限期拆除的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想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    审

 
被告辩称:因原告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自始不能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因原告没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本案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另外,在本案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而失效,但是,《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该法的适用的空间效力、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划实施要求及其法律责任等规定,与《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冲突。
 
因此,无论根据原告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城市规划法》还是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原告的建设行为始终具有可罚性,被告所作出的期限拆除决定书符合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京云律师则认为:原告史某在2001年建设案涉房屋时,申办了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又补办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建房行为不属于无证建设。被告依据当时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原告的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有话说

 

拆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拆违实施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采取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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