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举办的2022年度“十佳优秀胜诉案例”评选活动,由我所武旭然律师、罗红律师代理的《赵某诉杨某、路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入围。
本案牵涉人物众多,案情复杂难办,两位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追加买房人为第三人被告,锁定证据,最终保全了我方委托人。法院判决我方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判决书下来后,委托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并给予了两位办案律师高度评价。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9月,赵先生之子赵某与案外人冯某、陈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某出借 180万元、赵某出借 60 万元,但二人通过一系列转账操作实际共出借借款140 万元。冯某、陈某要求赵先生、赵某到公证处办理了一系列公证手续,其中赵先生及妻子何女士签署了委托赵某办理赵先生名下涉案房屋的委托手续,赵某签署了委托杨某、路某办理涉案房屋相关事宜的转委托手续。
2016 年10月开始,赵某按约定,每月向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利息至 2017年9月。2018 年,因报销煤火费问题,赵先生打算在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何女士的名字,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的时候却发现,涉案房屋已经于 2017年2月22日登记到了某商贸公司名下,同时赵先生又发现自己手中的房产证竟是假的。
此后赵先生了解到2017年2月20日杨某代赵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将房款260 万元支付给了杨某和路某。后赵先生曾起诉某商贸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由某商贸公司支付赵先生 50 万元。故涉案房屋的售房款总价为310万元,其中 50万元已经收到,剩余 260万元应由杨某、路旺某返还赵先生。因涉案房屋为赵先生、何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委托赵某办理房屋出售事宜,何女士已去世,赵某作为其继承人,将杨某、路某、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
收到法院传票后的杨某不知所措,眼看着路某和某商贸公司都委托了律师,就在他举棋不定的时候,朋友向他推荐了专注于房产纠纷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杨某通过与京云律师沟通,委托武旭然律师、罗红律师代理自己应诉。
京云律师介入本案中,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
杨某没有取得涉案房屋和房款,赵先生和赵某要求杨某支付房款没有事实依据。杨某只是受托人之一,按照赵某的指令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事宜,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赵某承担。
锁定这一证据后,京云律师出具了代理意见,针对原告的辩称在法庭上指出:
杨某接受赵某委托是职务行为。杨某为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持股 70%的大股东为增某。赵某系通过该公司自冯某、陈某处借款 240 万元,赵先生同意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杨某、路某、屈某系按照该公司的安排接受赵某转委托。后因赵某无法清偿借款,杨某在该公司老板增某要求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某商贸公司。
佐证证据有:某商贸公司在此前诉讼中陈述其不认识赵某,当时是通过增某介绍叫来一个中介公司办过户的;赵某在 2016年9月28日分别办理公证转委托路某和杨某。
本案中,赵先生、赵某与杨某互不相识,赵先生在多次诉讼中陈述赵某是基于利率低,自冯某、陈某处借款并偿还之前的借款,并在同日被要求进行了系列公证。因此增某作为杨某的老板介绍了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并指令杨某接受赵某委托。路某虽不是杨某公司的员工,示意并指令杨某接受赵某委托。路某虽不是中企公司员工,但其代理人也陈述其与冯某有资金往来,故接受了赵某的转委托,故杨某接受赵某委托属于职务行为。
杨某接受委托后代理赵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收取了该合同项下任何款项,根据《转委托书》其仅为单独完成部分委托事务,亦不构成共同受托,故赵先生要求杨某返还购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先生返还房款 240万元及以240万元为基数所产生的利息,我方委托人杨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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