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再次重申: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2021-11-08 阅读:442
【案情简述】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6年3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商品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中国土地利用手续到太原市国土空间资源局办理农村土地进行使用权可以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所有的74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时,既不听取安业公司的说明和意见,也不确定案件涉及的四块土地,也不向安业公司作出赔偿,安业集团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因实施发展道路交通建设进行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可以通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有效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在未来,如果证券公司的土地实际用于道路建设和改建,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市场价值要求赔偿。保安公司也有权在搬迁前要求赔偿,并在赔偿未依法解决前拒绝退让土地。综上,判决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对于政府通告中有关企业收回山西省安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违法。
【法院评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任何征用都必须得到补偿,没有补偿就没有征用。为了能够保障我们国家进行安全、促进我国国民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等公共企业利益的需要,国家之间可以通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和公平原则。
【律师说法】
一、被征收人有权利获得补偿。被征收人有权利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中均有体现。具体的实施也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必须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也是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老百姓的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二、征收公告的内容应清晰全面。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企业征收补偿设计方案等具体经济补偿研究内容,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能够做到这一点已非易事,云合律师在实务中接触到的大量案件属于既见不到公告也不公布补偿方案的征收项目,那么这种情况下,征收机关还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及时解决补偿问题。然后再启动具体的征收工作。
三、补偿价值应合法合理。被征收人经常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政府部门也公布了补偿方案,但是补偿的价格尤其是房屋单价很低,或者征收项目一拖再拖,等到真要实施拆除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在房价飞涨的今日,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很难再买到条件相同的房屋,这就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要注意,对被征收人不动产价值分析评估的时点,一般我们应当为征收管理决定公告之日或者通过征收方式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被征收人原因致使征收补偿不合理延误,被征收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当事人有权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为补偿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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