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制定的一些征收补偿标准,例如,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等都是很重要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老百姓往往很难见到这类征收补偿方案。有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老百姓这个时候就会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便让自己更加了解一些补偿的细则。对于明明已经应该制定好或者应该公示的信息,政府却“重复申请”理由拒绝公开,这合理吗?
张先生经营的商贸公司在北京市某区。因绿化拆迁项目需要,该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不想自己的商贸公司被莫名征收,为了查明事情原委,2017年1月23日,张先生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向镇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配套政策性文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等。然而镇政府在2月6日收到张先生的申请后至今也没有任何回复。
镇政府的不予理会,让想要维权的张先生不知所措。于是张先生请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维权。京云律师接到案件后,详细了分析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了突破点,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一、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向原告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的: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配套政策性文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镇政府辩称,1、镇政府并未收到本案争议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通过邮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了涉案信息的公开申请,因此也无需对该申请作出答复;2、本案商贸中心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镇政府无需重新作出答复。商贸公司申请的本案相关信息与其2016年12月28日申请的公开信息内容实质上一致,镇政府已经对该申请作出过答复,根据法律规定,镇政府无需再重复公开申请。请求法院驳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镇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
第二,《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中,镇政府于2017年2月6日收到商贸公司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商贸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商贸公司,但是截止本案开庭审理,镇政府仍未就商贸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期限,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关于镇政府辩称商贸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构成重复申请,故可不予答复,对此,因镇政府陈述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无从谈及对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的认定,同时需要指出,无论该申请是否为重复申请,镇政府均应予以合理回应,而非置之不理。
京云律师运用自身专业,尽心尽职代理案件,最后成功帮助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胜诉。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商贸公司提出的“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配套政策性文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京云律师温馨提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调查收集证据、了解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有效法律维权手段。实践中,对于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机关往往会不答复、逾期答复、答复信息不存在,这导致被申请人第一步维权就受阻碍。
京云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朋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顺利,也不要气馁。面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法律赋予申请人有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开职责。如果征收拆迁涉及专业复杂,遇到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获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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