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强行作出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征收方强行作出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2023-02-08   阅读:962   京云律师

征地拆迁这件事情,评估是一个必需的步骤。客观公正的评估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更能彰显行政机关公信力。然而,每一个拆迁户心里都存在着一种隐约的担忧。虽然,评估机构名义上可以自己选择,但实际上很多都是行政机关直接指定机构进行评估,这样的机构是否能够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近期,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安徽案件,此案件就是因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碰到不合理的评估报告导致拆迁补偿过低要如何维权。

 
胜诉案例
 
 
 
 
案例详情
 

 

刘先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村有一处房屋。2019年4月,当地县政府进行“某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自征收项目开始至今,刘先生一直积极同县政府商议征收补偿事宜。由于补偿不合法、不合理,刘先生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5月19日,县政府采取随机抽签方式选定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21年5月21日,评估机构对刘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2021年5月27日,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2021年7月19日,在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刘先生未得到任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做出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刘先生认为县政府所做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自己房屋进行评估并遗漏部分应当予以补偿项目,且在补偿数额上明显过低,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权,他多次找到征收方及有关部门提出抗议并期望协商,但都被拒绝,甚至驱逐。绝望的刘先生终于下定决心,寻找在土地征收领域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经过一番苦寻,刘先生了解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情况与京云律师充分沟通后,最终决定将该案委托给京云律师,希望京云律师能帮助他依法维权。

 

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师重新将案件的时间线及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经过缜密的分析后,制定了专业的维权方案。随后,京云拆迁律师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2号《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
 

 

 

被申请人县政府称,一、针对申请人提出“未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评估并遗漏部分应当予以补偿项目”,被申请人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2021年6月8日送达申请人。评估报告书送达10日内,申请人未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和提出异议。二、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所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补偿数额上明显过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按照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并作出详细测算及说明,供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源为原地段北片区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估价时点为2021年5月21日,充分保护了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其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的职权。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案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时,未通知申请人到现场配合实地查勘,且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违反法定程序,相关评估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市政府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撤销被申请人县政府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京云拆迁律师】征收方强行作出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征收方强行作出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温馨提示
 

 

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拆迁补偿利益。在收到拆迁补偿决定书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之后,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相应文件,以争取合理的补偿数额,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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