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征收方如向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其中明确要求在若干天内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的就要实施强制拆除。那么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自拆,是否真的会被强制拆除呢?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还是说只能老老实实地自行拆除房屋?
今天,我们通过京云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来认识一下这类限拆通知,收到该份通知后我们应该如何做?
王女士在安徽省阜阳市某镇有一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王女士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因补偿较低,于是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6月11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王女士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他作出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王女士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县城管局将组织强制拆除。
眼见相关部门如此强势,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为避免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王女士与京云律所取得联系,最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清楚了基本情况后,京云律师当机立断,对征收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律师指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的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在事实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随后,京云律师一纸诉状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庭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告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请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律师从案件事实论述,首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诉争通知书的认定事实、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对此,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收到了上述这样的文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限拆通知书,切勿等待、拖延,否则的话可能会被相关部门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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