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据港媒报道,一名女子坐在旺角街头,身旁摆上一个写着“卖身葬父”字眼的字牌并索价30万。而她摆放的“父亲”照片,被网友扒出是《狂飙》导演徐纪周的照片,该图早在2010年就出现在新闻报道上。该女子混杂普通话、英语及韩语叫喊,直至路人声称要报警,她才匆匆离开现场。
这事情确实挺荒唐的,很多路人表示,拿公众人物的照片招摇撞骗说是自己已故父亲并公开摆设,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法律上,此种行为也是法无禁忌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这位女子没有经过导演同意就擅自使用其照片招摇撞骗,不仅是对这位导演的不尊重,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能“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所以属于侵害了这位导演的肖像权。但是在这个事件中,导演作为肖像权人,只有他本人有权请求这位女子停止继续侵害、消除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王兴华律师表示:除此之外,明星等公众人物比较容易出现的肖像权侵权问题,还发生在商家不合理使用肖像上,比如商家为了流量和盈利,没有经过明星同意,为了盈利的目的,擅自使用明星照片为自己产品做广告宣传和推广,也属于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兴华律师也提醒大家:如果确实需要使用或公开他人的肖像的,一定要提前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且应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规范使用。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张友伶律师一一论证,有理有据赢得了法官的认可,反观被告,虽然对原告的辩护意见提出质疑,但却拿不出实际的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王某普和王某敏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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