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伙人起诉要求支付客户尾款,京云律师介入成功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被合伙人起诉要求支付客户尾款,京云律师介入成功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2023-02-14   阅读:680   京云律师整理

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的性质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甲方认为是委托合同纠纷,而乙方或法院则认为案件属于其他法律关系。那么出现此类问题,法院会如何处理?下面我们通过京云律所代理过的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A与B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B了解到A独资开办的C公司可以开具设计费发票。于是,B决定将所承接的设计服务项目借用C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约,并负责款项的进入与支出功能,B对项目全权负责,待客户将设计费支付给C公司后,A负责将设计费提出给B。但双方并未对此签订任何书面委托合同。后该项目有部分尾款客户没有缴回,于是B诉至法院,要求A及C公司向B支付尾款及服务费。

被合伙人起诉要求支付客户尾款,<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介入成功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京云说法

京云律师在梳理案件详情的过程中,为当事人A提出了几点意见:

 

第一,B将A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A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二,涉案项目的利润还涉及B与C公司分成,以及未缴回的尾款50 700 元损失,这部分损失B自己曾同意承担,A无需承担。第三,C公司还存在因涉案项目被客户公司要求返还设计费的风险,相关的损失均应由B承担。

 

经过律师与B方面的沟通,B坚持认为,A受其委托,使用C公司为B的涉案项目代签合同、代开发票并代收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项目剩余利润应当支付给B。

 

B主张与C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并提起诉讼,C公司、A则抗辩B与C公司之间系合伙关系纠纷。那么,这起纠纷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辩论,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就涉案项目未签订过委托、合伙或者其他书面协议,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标准等均为口头约定。

 

其次,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B多次表示就涉案项目同意分配一半利润给C公司,并要求与C公司结束合作、明确风险分担,C公司、A也做出过认可的意思表示。现B主张其与C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经过法院释明,B坚持按照委托合同纠纷起诉。但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不属于本案审理内容,因此法院对B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京云小结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指的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本案则是典型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的情形,这也提醒大家,出现合同纠纷时,最好请专业律师对纠纷性质作出明确判断,如果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极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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