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政府以电话回复就能蒙混过关?
【京云拆迁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政府以电话回复就能蒙混过关?
2023-02-16   阅读:625   京云律师整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老百姓了解政府工作信息的重要渠道。但是当老百姓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予理睬或者打个电话了事,并没有按照老百姓的要求予以公开,那么此时,老百姓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从京云律师代理的这起信息公开案寻找答案。

 

 

 
案例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县的高先生于2016年1月购买A小区401号住房一套。为了解审批手续,他于2019年5月7日通过NMS邮寄方式向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公开A小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审核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然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高先生的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

 

面对这样的结果,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刘先生向京云律师进行求助,京云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未对高先生进行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高先生的知情权。听完解答的高先生遂委托京云律师帮助其维权。

 

2019年5月13日、5月20日,县公安消防大队用电话联系京云律师,但通话的具体内容不明。随后,在京云律师代理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公安消防大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就高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

 

 

 
庭审
 
 
 

庭审中,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只收到消防备案证明的申请表,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根据原告申请的内容进行了回复,告知获得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根据机构改革的方案,该项职能已经划分给住建部门,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的主体不适格。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中,原告高先生向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公开的信息为:A小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审核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共三项内容并要求予以书面答复。公安消防大在收到了高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电话联系了高先生的代理人,但电话内容不明,公安消防大也未向法院提供对原告的申请已作出书面答复的证据,应认定为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原告申请所需的信息内容及按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向原告提供纸质文本。公安消防大对原告的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应当予纠正。故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高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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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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