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如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呢?
发包人如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呢?
2021-11-09   阅读:407   
案例:
 
       
2017年10月8日,邓某某、中极公司与今古公司签订关于协力运作南海全民健身广场橡胶跑道工程《协议书》,约定由邓某某、中极公司将橡胶跑道工程发包给今古公司,今古公司负责完成上述工程(包工包料)。之后,今古公司虽基本完成主体工程,但邓某某、中极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尚未整体完工已出现多处严重开裂、气泡、剥落和色差等情形。双方因质量及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工程最终也没组织竣工验收,但邓某某、中极公司已实际接受了橡胶跑道场地。后,因邓某某、中极公司一直未向今古公司支付工程款,今古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欠款。邓某某提起反诉,要求中极公司修复质量不合格的橡胶跑道工程直至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发包人如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呢?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邓某某以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而拒绝向今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邓某某确认今古公司在2008年2月份之前完成了涉案场地主体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各方应该按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如产品质量不符合国际质量要求今古公司必须无条件返工。现邓某某并未举证其在涉案场地完工后的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就质量问题书面通知了今古公司,古涉案工程未能及时验收的责任在邓某某。邓某某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法院申请在现场提取样品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人工合成面层检测实验室回复法院,橡胶具有时效性、气候老化性等特点,不具备根据现在样品鉴定该样品在2008年2月前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标准JB/T14833-93规定的检测技术与鉴定能力。因此,邓某某未及时组织验收导致无法查明涉案工程竣工时质量是否合格,且邓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完工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中极公司、邓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今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邓某某的反诉请求。

云合专业房产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包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接收工程,后又因质量问题向承包方主张权利的案件。建筑工程质量索赔时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主张的主要权利之一,但实践中发包方在主张该权利时,却往往出现有理却赢不了官司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包方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不注意保存证据,拖延主张权利、不按规范程序进行索赔造成的。

      在质量索赔中,证据是第一重要的。需要注意哪些证据的收集呢?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类证据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现场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必要时应做公证证据保全。如上述证据无法取得,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到现场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何修复的质量鉴定报告。第二类证据是质量问题的责任方的证据。证据中应明确体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是谁,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设备材料供应方。第三类证据是发包人向责任方发出通知的证据,是发包人履行附随义务的证明。包括发现质量问题后通知承包人前来确认和进行修复的通知、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通知、鉴定机构现场鉴定时要求承包人到现场见证的通知等,通知都应当保留签收回单或者妥投的证明。第四类证据是发包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所产生费用以及发包人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证据。以上所有证据都应当保留原件,没有原件的,应当确保其复制件的真实性。

      因此在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注意,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中,有理并非可以解决问题,通过扎实有力的证据走法律途径,才能实实在在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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