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案情回顾
某市批复同意将A村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农用地、A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当事人A认为其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当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征收决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案中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涉及两类土地。
一是绝大部分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集体土地,对此,当地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少部分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范围的土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部分土地虽经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但此前并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区政府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属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已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部分实施征收,被诉征收决定也存在违反重大法定程序的问题,即存在不符合经批准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时间晚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违反征收决定作出的合理顺序和步骤,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等问题。
因此,当地区政府所作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缺乏法律依据。
通过本案例,我们来为大家总结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征收时的区别:
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京云小结
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如果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针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促成进一步的谈判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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