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布一起判决,男子在某店铺购买方便面,发现已过期一天,于是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这笔钱该不该赔?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男子邓某主张赔偿1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某商店向原告邓某赔偿1000元。
对此,有网友说非常合理,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也有网友说,“方便面过期一天赔一千,判决是不是有些重了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这个判决还真是不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事件中,方便面哪怕只是过期一天,那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能进行售卖,邓某作为消费者,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要求赔偿1000元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赔偿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还为了更好地规范销售者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这么判也是合理的。
王兴华律师也提醒大家:所以,各大商店要注意了,一定要定期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标准,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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