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有两个儿子,并且在村里有三间老房,大儿子在城镇就业后就搬了出去,留下小儿子和郑先生在老房子生活。老房子因为年久失修恰好又赶上村里重新规划,小儿子就和父亲商量把房子拆除,房子拆除后两人没有居住的地方,于是小儿子向村里重新进行了申请,自己出钱又重建了四间房屋,为了登记管理的便捷,就将房屋登记在父亲郑先生名下,没成想埋下了隐患。
房子盖成之后小儿子和父亲一直都居住在这里,直到郑先生去世。现在房子遇到了拆迁,小儿子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拆迁款,这时大儿子不同意了,认为这是父亲的遗产转化而来的,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就把小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大儿子只能分得25%,剩下的75%都归小儿子所有,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这个新房产权虽然登记在郑先生名下,但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都归郑先生,也就是,不应该认为房子全部属于郑先生的遗产,小儿子通过提供各项证据,当时建房时的出资明细、证人证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了新房是自己出资所建,并且长期由自己和父亲共同居住,所以房子虽然登记在郑先生名下,但是小儿子作为实际出资人和建设人,对房子也有份额。
因为当初父子二人没有签分割房屋的协议,所以法院参考双方贡献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郑先生和小儿子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份额。郑先生去世后,他的份额由两兄弟各继承25%。
可是大儿子还是不认同,说自己为了建房也买了两车瓦,做子女的为父母翻建房屋是履行赡养义务,又没有明确约定,为什么认定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虽然房屋在重建时两兄弟都贡献了力量,但是法院也查明,实际长期居住人是郑先生和小儿子,两人户口均在农村。
根据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如果完全是属于郑先生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另行给小儿子一家安排一处宅基地,如果完全属于小儿子,村委也应另行对郑先生进行安排,但是都没有,所以应当属于郑先生和小儿子共有和共同使用,双方各占50%。
也许是利益诱惑,大儿子坚决不服,决定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本期法律知识点
房子产权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人,产权人是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所有权人是对房子享有实际权利的人,像有出资但未登记,法院也会根据房子实际出资情况确定归属,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为一人,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大儿子就是知道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才要求分割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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