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诉状的刘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自开始维权以来,历经多次对簿公堂,刘女士终于收到了胜诉的判决,但还没来得及开心,就紧接着收到了对方上诉的消息,这让她心中的石头再次悬了起来。
2001年,刘女士花费了自己的积蓄,在陕西省某市某镇购买了一处院落,一家人就此安家落户。2014年7月31日,市政府作出《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王女士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本来房屋被征收,只要补偿到位了,刘女士没有意见,但是原本期待的高额补偿没等来,反而自己的房屋化为一片废墟。
原来,2016年4月2日凌晨,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直接闯入刘女士家中,将其房屋强行拆除。面对大半夜的强拆,惊恐之下的刘女士丈夫立马报了警,请求公安机关出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当地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台指令后,立即出动警力4人,警车1辆,于凌晨1时50分及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出警民警当即口头告知刘女士及家人该房屋被拆毁行为,属于市XX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行为……”。刘女士不理解,就算是市级项目,也不能强拆吧,民警也不能以这样的借口,就敷衍了事。于是,以该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2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2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了诉,维持原判。
虽然28号判决以败诉告终,但依据该生效判决,也确定了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随后,刘女士将市政府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268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市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谁知,刚拿到手的判决书还没捂热乎,市政府却再次提起了上诉。惴惴不安的刘女士找到京云律师代理应诉。
市政府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刘女士所诉称的房屋拆除行为,系市政府所为,其依据28号行政判决书。可事发当日,出警民警到现场后,未作调查了解、未收集证据,仅凭个人主观认识和推断,就表态称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该说法不具有客观性,也不符合客观事实。2、刘女士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市政府的上诉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结合上诉人市政府的上诉事由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市政府是否实施了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上诉人市政府是否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的问题。在拆除之前未和上诉人市政府达成协议。上诉人市政府为了工程进度,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市政府也是受益者。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三、出警警官的录音及报警告知书,也可以证明是政府行为。在刘女士诉公安局一案中,查明拆除行为是政府行为。可以认定刘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主体是市政府,原审法院推定市政府对刘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关于刘女士房屋被拆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女士的房屋位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征地范围内,市政府在与刘女士协商未达成房屋补偿协议,在没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刘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
综上,上诉人市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市政府的上诉。一案多审之路终于取得了完美的结果,刘女士心里悬着的石头也终于可以放下。
官司胜诉,实为不易。诉讼进程是一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激烈碰撞。也只有获得更高层次的裁判者认可,才能获得应有的保护。在面对行政案件时,不要感到惊慌无措,保留手上有利的证据,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咨询或者帮助。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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