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拆迁分得1300万,2年后开发商报警,钱被要回还被判4年?如何破解拆迁套路?
【以案释法】男子拆迁分得1300万,2年后开发商报警,钱被要回还被判4年?如何破解拆迁套路?
2023-03-14   阅读:435   京云律师

河南郑州年过半百的朱先生因拆迁纠纷陷入一宗离奇的案件。明明通过协商一致、白纸黑字,拿到手的拆迁款1300万。谁知,这笔钱不仅没能让他安度晚年,反而让他“锒铛入狱”。一晃有近4年了,当地法院的审判也是一波三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朱先生家有一块祖上留传下来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大约0.8亩,2000年,朱先生向村里报备后,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一幢5层高的漂亮琉璃瓦房。2007年,他筹集了200多万,又在该楼另一侧建起6层高的楼房,全部用来出租。这两幢楼总面积是1500多平方米。

 

 

2012年村里开始拆迁搞开发,根据2013年1月14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先生一家三口都是工人,只有他的母亲是农村户口,只能获得一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74万余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朱先生认为他们一家三口的户口还在农村,这样的补偿不合理,于是拒绝搬迁。

 

开发商为了加快建设进度,主动找他商谈搬迁补偿事宜,通过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2017年,朱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3份拆迁补充协议,同年7月24日,开发商给他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称,该公司与朱先生签订的那3份协议全部属于公司自愿。2017年7月25日,完成签订相关协议后,朱先生收到开发商的打款,当天收到650万,7月26日收到650万元,总共获得1321万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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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千万拆迁款后,朱先生“提前退休”开始和朋友相约去各地旅游,准备好好享受一下人生。然而,在2019年8月28日下午,和朋友景区游玩时,便被三名民警带到了派出所,8月29日被带回郑州,以朱先生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羁押在看守所。安分守己的朱先生就这样身陷牢狱之灾。事后才知,此事件幕后黑手竟然就是当年与他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开发商。

 

原来,开发商在报案材料中称,朱先生的拒不搬迁,造成2013年至2017年正常改造项目停滞近5年时间。为了项目的整体改造顺利进行,公司迫于无奈出面与朱先生协商签订了1300余万的补充协议。于是报警维权,这才有了朱先生被抓的一幕。

 

2019年12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指控朱先生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宣判朱先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涉案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朱先生不服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2022年11月25日,金水区法院判决朱先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赃款8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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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同年12月9日,金水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称,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

 

目前,朱先生不服重审判决,已经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期待二审开庭审理,并会作无罪辩护。

 

开发商给完补偿款,事后反悔还起诉,究竟玩的是什么招数套路!那么,拆迁方的常见套路有哪些,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破解?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避免遇到征收却“越拆越穷”,咱得提前了解了解征收方的那些套路,学会见招拆招。

 

套路一:政策规定,依“法”征收

 

“这是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通常,拆迁户都会遇到这样的说辞,而在签订协议后,有很多拆迁户就发现每家的补偿单价并不一样,因此,逆推出来就是“政策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此时因为签订了协议,只能忍气吞声。

 

别因一句“政策规定”而签订协议,也别因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放弃合理补偿的机会,所以,若您觉得补偿不合理,那就多找找审批手续、评估等等问题。

 

套路二:“断”字逼迁法

 

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通过这种方式来逼迫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这种方式是比较明显的逼迁手段,在现实拆迁过程中出现得比较多。根据590号令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电,断热,断气,阻断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诉讼往往在现实中也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诉讼征收部门以断水断电行使逼签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套路三:早签约补的多,早搬迁早拿补偿

 

关于奖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但这种奖励需要公开透明,且不能过高。

 

因此,征收方会和被征收人说早签约,补得多,但实际上,这些补偿往往就是被征收人应该得到的补偿利益中的一部分。

 

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我国现行的法律都要求征收方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在没有实际落实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任何口头承诺都是征收方为了早日完成征拆任务给被征收人画的大饼,被征收人切莫轻信,贪图小利,签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套路四:夸大违法性

 

这种“夸大违法”的做法,通常表现在房屋没有审批手续、企业建房没有获得审批等等,常出现在老旧城区或者“招商引资”等地带,目的是想通过该认定击溃拆迁户的心理,浇灭争取合理补偿的“火苗”。

 

违法性则要从“历史因素、法律规定” 相结合的方式来衡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毕竟法律也有不健全的一面,任何法律都有一个基本底线,即遵从历史原因,这样才符合法治精神。

 

套路五:以拆违促拆迁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经常企图“拆违建代拆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无证房屋都统一认定为违建,然后以此来给被拆迁方造成心里的压力,逼迫被拆迁方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建,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刀切”地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可是不行的。

 

应先从法律程序及法律条文适用的角度,阻止违法建筑的认定、强拆拆除的决定,让其回归到征收拆迁程序中,与此同时也要调查征收拆迁中存在的违法问题,通过这样的操作,大多数的拆迁户都会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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