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柳先生结婚后,王女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一套公租房,婚后两人一起住进了这套房子。2016年,王女士和柳先生离婚了,约定两人离婚后,都有权住这套房子。2018年,王女士再婚,就从房子搬出去了。
前些日子,王女士想回房子取东西,但柳先生却不给她开门,王女士一气之下申请了退租。结果没成想,柳先生却把她告上了法庭,说根据离婚协议,柳先生有权住这套房子,那么,夫妻一方申请的公租房,离婚后另一方有权居住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一般情况下,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于房子的居住权所作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双方要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在本案中特殊点在于,王女士的房子是公租房,公租房属于国有保障性住房,房子的所有权人是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而不是王女士个人,王女士对房子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所以王女士无权将房子的居住权转让和处置给自己的前夫柳先生,她和柳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无效的。现在王女士选择自愿退还房屋,那她对于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就已经消灭,柳先生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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