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刘先生于2023年3月14日,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房屋拆迁(现未被纳入拆迁范围)案件,全权处理该案件的谈判、协商、沟通;调查、查处;复议、诉讼等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3年03月14日
信任的背后是一份份沉甸甸的责任。京云拆迁律师以以专业守初心,用热忱铸坚定,以公平正义之心,尽法律服务之职,以持续奋进擦亮至臻底色,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5181102
普法链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