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陷阱之“学区房”
购房陷阱之“学区房”
2021-11-10   阅读:487   
        事实上,在现行的房地产法中,没有学区住房的概念,所以很多开发商开始在法律上钻孔。要“完善”宣传教育技术,完善销售合同。“聪明”的开发商了解购房者的心理,对于许多购房者来说,房子的意义不仅在于居住,还在于让孩子们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的桥梁,因此在学区买房,有机会上好学校,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是父母购房计划的最佳考虑。但是,事实证明,购买所谓的“校区房屋”可能不能满足买家的期望,而“校区房屋”只是开发商出售房屋的手段和宣传噱头,实际上我们不需要遵守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制度。

购房陷阱之学区房

“学区房”的现状:

       日前,“热门学校住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许多地方在网上和离线推广“学校住房”的概念或多或少做出了明示或暗示,但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看到与“学校住房”相关的承诺。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实施的《房地产企业广告信息发布有关规定》 ,可以由法律明确规定: 房地产市场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可以为占用人办理登记承诺、就业、学习等事项; 不得基于规划问题或者建设交通、商业、文化教育教学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然而,近年来,随着教育成本的上升,家长们仍然渴望教育他们的孩子,并愿意为孩子的未来付出高昂的代价。许多企业开发商则抓住这类研究的心理学,开始在中国打广告宣传“校区住宅”,以促进销售。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一些标榜为“校园住宅”的房屋可能并不是“校园住宅”,导致许多买家购买高价校园住宅,无法满足其子女的教育需求,因此,当买家发现自己被骗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从法律上讲,这是发展还是错误的宣传?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吗?

学区房”的承诺是否可以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关于校区住房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虚假信息宣传,存在着一些争议,分为“校区住房”的宣传是要约邀请,“校区住房”的宣传是要约邀请,“校区住房”的宣传是要约邀请。而我赞同后者。因为《最高人民政府对于中国法院工作进行学习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制度改革若干重要技术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服务网络媒体广告和宣传思想教育教学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践能力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理论基础设备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情况分析方法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市场产品价格的确定有一个有着重大生态环境因素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不包括该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积极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售楼时宣传的例如“享某某学校省级名校学位”,即对其所研究系统开发的房屋工程建设作出贡献自己享有某某学校入学资格的具体数据分析结果确定的允诺,如果不是我们开发商主张“该学校不教育资源管理会计部门共同发展空间规划方案设计使用范围,属于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这类辩词是不能被认可的,应该考虑如何认定开发商的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目前我国房屋市场竞争价格策略方面的确定有一个十分重大安全问题产生影响,如果员工能够及时发现购房者发现他们生活不能得到充分享有相应入学资格,导致购房者不能只是为了更好实现购房目的。因此购房者可以满足要求解除销售商品房的合同,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业主在购买“学校住房”时需要谨慎

       但法院对学区购买问题的研究仍持谨慎态度。为了保证房地产交易的稳定,不容易确定购房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因此,业主在购买学区时,要认真管理和查阅,多看看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最好先通过官方和正规的融资渠道分析了解招生制度和政策,不要盲目跟随商家的宣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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