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品房交付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商品房交付的法律规定
2021-11-10   阅读:692   
         1.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中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3.消防法第10条第3款: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消防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检查验收,未经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配套制度建设的环境信息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筑企业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21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强制性条款6.0.7条规定: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验收合格后,建设一个单位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数据文件报建设中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等.

     7.《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情况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赔偿情况; 逾期不报送赔偿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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