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部门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理,能否通过法律程序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呢?今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通过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田先生是土生土长的河北省保定市某镇人,世代在此居住。2016年11月7日,县人民政府作出30号关于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田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6年11月23日,由产权人、村委会、镇政府、分包单位、评估公司、征收办、评估公司、评估单位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察,2017年3月14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田先生一直不满意拆迁办提供的征收拆迁补偿数额,于是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谁知,2017年3月26日,县政府向田先生作出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当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向田先生送达。后来,田先生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得知,该项目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该项目因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而违法。
得知这一消息的田先生对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行为不服,认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觉得必须马上请律师为自己维权。经过查找相关资料,他了解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长期致力于征地拆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于是他果断委托了京云拆迁律师委维权。京云拆迁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为田先生制定了维权方案,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项目工程还处于土地收储阶段,还不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三、项目工程立项时对被征收人补偿是货币补偿,并没有对安置房立项,只是在实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时(征收意见阶段),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房(住宅),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答辩人在两个区改造项目东区、西区安排了产权调换房。综上所述,原告武断地认为答辩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安置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答辩人作出的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答辩人作出的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针对县政府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虽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县政府有权作出本案所涉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根据评估报告被告书确定房屋价值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因此,被告县政府作出的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存在侵犯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选择权问题。故应撤销!
京云拆迁律师牢牢抓住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严重违法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的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律保证每个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每个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收到补偿决定后不要慌张,应当及时审查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相关部门在做出该补偿决定的过程中,如有程序违法、侵害被拆迁人选择权或是补偿严重不合理,又或者是补偿决定中的内容不合法等情况,那么被拆迁人就要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撤销补偿决定,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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