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393万拆迁款惹祸!杭州老夫妇被孙子告了,不仅没地方住还要倒贴20w?在征地拆迁中,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以案释法】393万拆迁款惹祸!杭州老夫妇被孙子告了,不仅没地方住还要倒贴20w?在征地拆迁中,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2023-03-30   阅读:735   京云律师

拆个迁不仅没钱拿,没地方住不说,还得倒贴20w。这不是电视剧里的苦情剧,而是真实的发生在杭州一对老夫妻身上。3月14日,杭州检察院发布了一个案例。此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发酵,引发广大网友讨论。

案情回顾
 

浙江杭州的邵氏夫妻,在婚后共育有四个儿子。在儿子都成家立业后,邵老先生便做主分了家。分家的时候,邵老夫妻没有选择和长子一起生活,反而选择了三儿子邵文(文中均为化名)。为此,邵老夫妻和四个儿子签订协议,约定:三儿子邵文以父母名额进行审批房屋,房屋由三儿子邵文出资建造,建成后由父母支配一间,父母去世后再归还三儿子邵文所有。

【以案释法】393万拆迁款惹祸!杭州老夫妇被孙子告了,不仅没地方住还要倒贴20w?在征地拆迁中,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房子建好后,邵老夫妻也一直未使用,都是由三儿子邵文夫妻占有、使用和收益。几年后,三儿子邵文病重,邵文想把房屋过户给儿子邵斌。于是邵老夫妻又和孙子邵斌重新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归邵斌所有,邵老夫妻配合完成过户。

 

2013年,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邵老夫妻作为户主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选择货币安置,拿到拆迁补偿款393万余元。拆迁本是好事,谁承想,就是这笔拆迁款引来祸端,导致血亲之间对簿公堂。

 

原来,邵老夫妻在拿到补偿款后,与三儿子一家关于拆迁款如何分配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便没有将拆迁款转给邵斌。邵斌认为房子是自己爸爸妈妈所建,也约定了房子归他所有,可爷爷奶奶如今却分文不给,气不过的他在2017年3月,把邵老夫妻俩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邵老夫妻应赔偿邵斌各项损失共计354万余元。邵斌获得拆迁款后,又将邵老夫妻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夫妻支付拆迁款利息,法院判决老人向孙子支付67余万元。

 

邵老夫妻因此,不仅没拿到拆迁款,没地方住,反而还要“倒贴”20余万元,生活陷入困境。

 

2021年1月,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4月,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1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拆迁补偿款中的99万余元属邵老夫妻所有。

 

2022年8月,检察机关对邵老夫妻拆迁款利息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获得改判,最终需支付的利息损失降为19万余元。

 

还好最终通过杭州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帮助老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都说拆迁拆的是“人心”因为争夺拆迁款而引发“家庭闹剧”的案例不在少数。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京云律师说法
 

一、国有土地征收,哪些人可以请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国有土地征收时,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分类: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体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时,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获得征地安置补偿。

 

如果是属于以下几类,就能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安置补偿资格。安置人员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同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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