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赔款,上诉想翻案?律师:一分钱也别想少!
【京云拆迁律师】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赔款,上诉想翻案?律师:一分钱也别想少!
2023-04-12   阅读:583   京云律师

承包土地修建12层房屋被多部门联合强拆,一审胜诉,判决赔偿百万损失,孰料村委会不服,对簿公堂,京云律师再次接受许先生委托,代理其应诉。近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案件详情
 

广州本地的许先生看到商机,于是在2018年7月底,在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许先生和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承包该村合作社新农村B3地块内21号地块旱地、鱼塘。

 

后来,经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同意,许先生又转租了案外人从村新农经济合作社承包的19、20地块。几经周转,许先生承包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总面积约0.761亩的土地,以便用于后续的养殖、修建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随后,许先生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涉案地块上建设了12层房屋。

 

房屋建成没多久,政府三部门以建设房屋违法占用土地为由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许先生于次日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许先生未自行拆除,遭到了三部门联合强拆。

 

许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决:一、确认许先生与新农村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无效;二、新农村合作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670230元;三、村委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335115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三项判项;2、许先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面对村委会的上诉,许先生出于对京云律师专业水平的认可,决定再次委托京云律师代理出庭维权。

 
 
庭审
 
 

二审法庭上,村委会称:一、一审判决错列原告,许先生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一)、许先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系确认案涉相关《租赁土地合同》(3份)无效,但相关《租赁土地合同》并非仅由许先生作为合同相对方所签订。因此许先生无权单方对非仅由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2)、B3地块内20号地块是转让而来。尽管案外人私下转让给许先生,但作为出租人新农村合作社并未确认,因此许先生无权单独对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通过诉讼主张无效。(二)、案涉被拆除的违法建筑非许先生所建设,还涉及其他权利人问题。

 

二、一审判决遗漏被告,程序存在错误。三、一审判决村委会承担经济损失335115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涉地块非村委会所出租,案涉被拆除的建筑也村委会所要求建设。无论是租赁案涉地块还是进行违法建设,均系许先生自身行为,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村委会对案涉房屋的违法建设和被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案涉房屋的经济损失应由许先生自行承担或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解决。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否许先生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2、村委会应否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许先生作为概括承受案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合同约定的承租方,本案所列被告新农村合作社系案涉合同的出租方,村委会是案涉合同的署名见证人,三方均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案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案外人确认对案涉房屋无份额,系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其与本案诉讼标的无直接关系,无须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或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四名案外人虽参与案涉合同的签订、权利义务转让,但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四人均明确知悉本案诉讼情况,亦未申请参加本诉,本案也不存在必须追加第三人的情形,故无须将四人追加为第三人。村委会认为本案诉讼主体有错漏的意见,缺乏理据,应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村委会对案涉土地负有管理职责、对村民行为有监督职责,其作为案涉租赁合同的见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合同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却对违规建设、违法挪用农用地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本案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酌定由其承担5%损失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新农村合作社、村委会的损失赔偿数额正确,应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云拆迁律师】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赔款,上诉想翻案?律师:一分钱也别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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