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 · 在线答疑
最近几年农村土地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平时也有当事人咨询。”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于是,京云拆迁律师团通过在线问答的方式统一解答。今天我们汇总了几个近段时间来,常被咨询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我是山东省某市的村民,我家一共有三兄弟,现在各自要成家,家里住房非常紧张,准备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请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具体面积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