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修建示范幼儿园,政府就能随随便便将居民的土地强占,开始搞建设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政府超越职权范围,强占村民土地以及强拆村民修建的路桥,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的相关案例。
刘先生是贵州省贵阳市某镇居民。1993年3月,他向县环城公路工程指挥部支付了600元的土地占用费后,取得了其居住房屋旁的面积大约200平方米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此后于1999年在此土地上修建了面积大约60平方米的路桥。一家人和和美美的在此生活居住。
谁承想,几十年后,因县修建示范性幼儿园,需要拓宽通行道路的需要,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然而,镇政府为加快征收进程,在未与刘先生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工程机械将他修建的路桥拆除,并在此地铺设了道路以供车辆进出施工。
镇政府强拆强占的行为,致使刘先生的财物被损害,给他造成损失。为了维权,在朋友介绍下,他找到了口碑极佳、业务精专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经过和京云拆迁律师的深入沟通,刘先生将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京云拆迁律师。
京云拆迁律师接手此案后,一眼就看出镇政府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并且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的土地和桥梁等建筑物实施强拆强占行为明显违法。在制定了全面的拆迁维权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镇政府对刘先生土地及桥梁等地上物进行强征强占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诉请中所称的土地和桥梁,其不享有所有权。他人已向政府提出确权的申请。镇政府没有征收拆迁行为,镇镇府拆除路桥是为了修建示范性幼儿园能够让施工车辆通行而进行扩宽,并且在当天就恢复了通行。本案所涉及的路桥并不是原告所有,是公共通道,环城路指挥部无权把土地卖给原告。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关于本案原告刘先生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刘先生提交的证据,其对涉案的路桥和土地进行了资金投入,其权属尽管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权属性质,但也享有一定的权益。被告拆除其修建的路桥和占用原告有一定使用权的土地,相互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刘先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被告拆除原告修建的路桥和占用路桥下的土地铺设道路的行为是否合法。路桥和土地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拆除和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并非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其在未与路桥修建者和土地使用者协商的情况下,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拆除原告修建的路桥和占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铺设道路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牢牢抓住该案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刘先生土地及桥梁地上物进行拆除和占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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