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中,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都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期限。很多时候,因为不明其中的规定,相对人会出现耽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间的情况。
行政法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在诉讼时效制度方面,行政管理诉讼的原告在起诉一个阶段即负有证明其起诉未超过时效的证明社会责任。《解释》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开始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起诉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证明我们自己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否则就会面临其诉讼过程中不被人民法院受理人员或者服务受理后被驳回的可能。但超过公司起诉要求或者复议期限,并不存在一定发展意味着中国失去了维权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没有其他国家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学生自然环境灾害等客观影响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一个基于对行政管理机关的信赖,等待争议进行处理的期间;或者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相对人可以通过上访维权而被耽误的时间。
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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