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免需要拆借大部分资金,这些事项中少不了保证人的身影。我们知道当保证人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如果担保的企业经营状况很好,自然不需要担心,但是如果企业进入破产了,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什么时候清偿债务?清偿多少?
一、保证人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破产不是保证人免除其保证义务的理由,保证人依然要对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未受清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二、何时需要清偿债务。
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至于是否应该在破产清算终结后才清偿债务,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并不一致。
比如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小峰、周山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其未受清偿部分尚不明确,裁定中止审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保证人就债权人未受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再比如艾迪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继国、滕晓晔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原告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相关债权受偿情况需等破产清算完成才能确定,在破产清算中原告可能获得部分受偿,判令保证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偿付义务。
而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直接判令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向债务人进行债权申报。
对于保证人是否应该在破产清算终结后才清偿债务,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与观点不尽相同。但是从“为各方当事人摆脱诉累,尽快实现有关权利,减少不当损失的最佳途径”方面考虑,让保证人在破产清算阶段履行付款义务后进行债权申报可能会在以后成为主流思想。
三、保证人需要清偿多少?
根据履行义务时间的不同,保证人需要清偿的比例有很大差异,如果被法院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后进行债权申报,那么保证人需要在保证范围内全部清偿。如果法院判决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偿付义务,那么保证人只需要履行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即可。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既然债务人的债务利息停止计息了,那么保证人是否也因此不再计息了呢?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保证人并不能因为债务人破产不计利息而获得同样的待遇。法院认为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此项规定只是针对破产程序,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具体作出和计算破产债权的特殊规定,而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不仅包括应当清偿的本金,还应当包括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此,虽然企业在破产申请后利息即停止计算,但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利息计算期间还得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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