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愿企业破产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怕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有的是怕会连累自己。但是更多的人不愿破产是因为不清楚破产的后果,对于未知的恐惧造成即使企业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局面,仍下不了决心。其实,破产并不可怕,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也并非全是坏事。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破产对于企业或个人的影响到底有哪些?
一、破产宣告对企业股东、高管的影响。
1、任职资格受到影响。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高管任职资格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是因为企业高管因为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则是在三年不能担任高管。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及高管是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企业高管无关。但是凡事均有例外,如果是股东、高管恶意或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比如《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解除或限制高消费。
一般来说,破产和限制高消费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高消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的信用惩戒,如果企业破产清算时,法人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是不会被限制高消费的。
至于已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在实践中通过破产申请会使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经失去了倒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而且实践中为了更好的管理处置破产财产有时需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对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眼继续限制高消费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
二、破产宣告对企业的影响。
1、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情况下,破产宣告之后,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除非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继续经营。
2、企业管理权被接管。
破产宣告之后,企业丧失管理权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承担相应义务。
破产宣告后,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解除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6、承担破产费用。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承担三部分的费用,分别为:
(1)诉讼费。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登记申报债权费等。
(2)管理企业财产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的保管费用、维修管理费、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评估费等。
(3)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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