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限高令”的途径有三条:取得申请人同意、提供担保、偿还债务。这三条对于经营状况不错的公司来说自然很简单,将该还的债还完或者提供担保就行了。但是对于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法人代表、高管来说怎么办呢?想取得申请人的同意显然不现实,更有甚者想出变更法人代表的高招。但是实践中,这种变更法人代表的招数被认定属于恶意规避执行,将无法解除“限高令”。那么该怎么办呢?难道就一直被“限高令”困扰吗?除了以下三点之外,破产申请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
公司欠债被执行,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们跟着“遭殃”,首当其冲被限制高消费,限制措施之一就是不能坐高铁、飞机。这些被限高的法人代表,有的是故意欠债不还,而有的则是企业确实因为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的。对于后一种情况,对公司高管、法人代表来说简直就是灾难,被限高完全是被企业给连累了。毕竟限高不仅仅影响公事,还会耽误个人私事,浩云律所曾经接待的一个案子则是当事人因为不知被限高而在女儿婚礼前一天无法购买飞机票而错过女儿在日本的婚礼,不可谓是一种遗憾。
如何解除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因此,破产申请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例如2019年广东省高院公布的《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主要理由是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经失去了倒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而且实践中为了更好的管理处置破产财产有时需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对法定代表人继续限制高消费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
因此,对于那些深陷“限高令”困扰的公司法人代表、高管们,除了得到申请人同意、提供担保、偿还债务三条选择外,破产申请也是一种出路。当然,这条选择恐怕只局限于那些资不抵债的公司和企业高管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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