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
2021-11-30   阅读:1571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从《民法典》的第463条到第988条,共526个条文都是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条文。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观察的话,《民法典》中实质上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不限于这526个条文。如《民法典》第508条的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即关于合同的效力认定,如果合同编第三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定和有关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它们与调整合同关系直接关联。再如《民法典》物权编中绝大多数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通过合同行为设定,其中包含很多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在婚姻家庭编乃至继承编、人格权编中也有很多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条文。如《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第100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该款是特别典型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第1007条第2款同时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此类条文其实也是调整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就《民法典》合同编本身而言,其分为三个分编:第一分编是通则;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第三分编是准合同。

  民法典》中对合同行为的效力类型大致做了以下六种区分:

  一.是生效的合同行为。生效的合同行为无论是在《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的第1款,还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43条的规定中都有所涉及。它主要是指依法成立,或者满足了合同的法定或约定特别生效条件的合同行为。

  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无论是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46条第1款中,还是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的规定中都可以看到。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也能看到此类法律规定,如705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三.是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行为仅仅在和特定第三人的关系上不能主张合同行为的效力,但是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主张合同行为的效力。特定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否认这种合同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行为的典型体现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54条有关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四.是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行为。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的第2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特别是与第502条第2款的第二句有关的一种合同行为的效力类型。

  五.是可撤销的合同行为。可撤销的合同行为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47条至第151条。

  六.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出于交易便利、贯彻鼓励交易立法宗旨考虑,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但是从《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第503条至第505条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它们仍然包含着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