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威胁“头顶安全”
“飞来横祸”威胁“头顶安全”
2021-12-07   阅读:1992   

  2021年夏季的一天,河南郑州某小区的樊先生正在室内睡午觉。突然楼下传来一阵尖锐刺耳的吵闹声,熟睡中的樊先生被惊醒,他推开窗户,发现两名中年男士正在激烈争吵。于是,樊先生怒不可遏,随手拿起摆放在窗台上的花盆向远处砸去。看着从高空急速坠落的不明物体,两位中年人停止了争吵,并迅速躲闪。掉到地面的花盆被摔得粉碎,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后来,两名男子将樊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樊先生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庭审中,樊先生认为,原告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严重扰民,本身存在过失。而他本人作为受害方,向楼下抛掷花盆属于迫不得已的行为,目的在于提醒警告对方及时停止扰民,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因此法院判决有失公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樊先生从高处抛掷物体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起,在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一项罪名,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强化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治力度。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有效遏制高空抛物危险行为,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在原有法律基础上,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同时,《民法典》也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日常生活习惯,从自我做起,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远离头顶上的“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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