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7条所称的“再婚”,是指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不仅包括丈夫死亡后,妻子与他人结婚,也包括妻子死亡后,丈夫与他人再结婚的情况。即此处所称的再婚应作宽泛的理解,任何人不得干涉上述两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沿用了《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丧偶妇女带产改嫁受到种种无理阻挠的情况。阻挠者认为,丧偶妇女如果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是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其享有的继承权和继承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的违法侵犯。丧偶妇女再婚是基于其享有的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基于其享有的继承权,而带产改嫁是其基于对遗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丧偶妇女依法取得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农村丧偶妇女改嫁受阻的情形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且这种“干涉”不仅针对农村妇女,还包括男方家庭影响力较大,或嫁入“豪门”以及选择做全职太太等情形。因此,该条内容仍然有保留的必要。当然,条文中的“另一方”,不仅指丧夫的妇女,也包括丧妻的男子。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死者配偶再婚后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此处“任何个人”的概念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家庭关系中的人,也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指不得损害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配偶依法所享有的对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如有干涉者,权利人可依本条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权利的来源,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当然,权利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存的配偶作为继承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继承相应财产,不以其将来是否改嫁或续弦为条件。此条所称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是指有权处分依照《民法典》规定的通过任何继承方式所得到的财产。对此中涉及的财产也宜作宽泛的理解。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不仅可以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还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如果再婚,并将未成年子女带走的,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一并带走。但是,如果没有将未成年子女带走,即放弃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再婚一方则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并带走,应留给未成年子女的其他监护人,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
生存的配偶可以在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后带产再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去世后,并未立即开始继承分割遗产,生存的配偶同其他继承人继续共同生活,在再婚前,并没有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那么,在生存的配偶再婚后,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配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享有继承人的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生存的配偶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生存的配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是基于与已故配偶生前存在婚姻关系,它不因生存的配偶是否再婚而发生变化,即只要生存的配偶与已故配偶生前保持夫妻关系,就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如果在已故配偶生前双方已离婚,则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生存的配偶则无权以配偶身份再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这里,无论是丧失配偶的妻子还是丧失配偶的丈夫,均有权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当然,如果生存的配偶再婚后自愿放弃继承对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那么法律也是允许的。但这属于在拥有对已故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下对继承的放弃,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丧偶的妇女在改嫁前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再婚后也即无权再要求继承已故前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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