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综合执法局撤销拆除决定书案
案号:(2020)京0115行初19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详情
北京天天通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质量监督站租赁了位于大兴的一处房屋,并委托了原告进行物业和安全管理工作。2020年5月1日,该处房屋出现大火,引起区领导的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该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涉及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于违法建设。
随即在5月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一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接受复查。逾期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2020年5月11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大兴城管局对涉案建筑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查明了解涉案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程序违法。不服被告作出的决定,遂将被告告上法院。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作出的 《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观点
1、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仅仅是针对原告,包括相关的产权人、所有人、使用人。
2、复函署名都是黄村镇人民政府,不能证明被告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且该函仅是说明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但是规划部门并没有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及建筑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律规定的违法建设情况,不能证明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综合以上,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调查过程中查明了全部涉案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撤销被诉限拆决定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所以应当确认被告大兴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违法。
房屋强拆的法律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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