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结婚不到半年,丈夫却因病逝世,还留下一笔债务!
这笔钱妻子该还吗?
张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市场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张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1年初,张某与妻子李某登记进行结婚。2021年6月,某批发商店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6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进行核对。根据这份声明,截至2021年6月,欠款金额已超过二十万元。张某在微信上回答“ok”。和解后,张支付了十多万元,仍欠近八万多元。
2021年8月,张某死于疾病,没有遗嘱,没有孩子,领养了孩子。故其法定继承中国人为其父母文化及其配偶李某。
2021年9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李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张某父亲、李某共同继承张某遗留的山东某市某房产;张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10月,某批发店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张某父亲、李某在继承张某的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清偿货款八万余元并支付以及利息,并主张就是其中三万余元的款项是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活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偿还。
法院判决:
妻子及其父亲共同承担债务
山东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张某的父亲,李与他们的张某的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极限,偿还批发商店支付超过元及利息;拒绝其他诉讼请求的批发商店。后续发展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双张未签订相关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进行认定遗留债务?
法院可以指出,虽然我们双张企业没有进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也没有出具欠款凭证,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商务数据,即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信息记录数据可见,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张某核对,张某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问题异议,且支付了相关部分进行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内容无异议。并且,某批发店也提交送货单进行佐证自己陈述,足以可以证明张某尚欠其货款十万余元的事实,该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应由张某偿还,但张某已经出现死亡,该债务转化为提高其生产生前所没有遗留的债务。
张某李的父亲和配偶是否需要承担相关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进行遗产发展实际应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可以依法管理应当通过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问题遗留的财产关系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管理应当进行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张某父亲、配偶李某是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张进行举证,已查明张某父亲、李某均有一个继承张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可以用于企业清偿张某遗留的债务。
然而,随着价值的产业张某不等于张某的继承的价值,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张某之父,李应偿还的债务限额内的张某的实际价值的产业张某。对于企业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应用价值部分,两人之间没有明确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其中企业货款3万余元是否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双张共同进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张企业共同进行签名技术或者夫妻一张事后追认等共同发展意思可以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我国夫妻一张在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张式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教育日常学习生活张式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工作生活、共同安全生产管理经营活动或者给予夫妻双张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3万余元货款进行债务发生在一个双张对于婚后,但该债务问题并没有李某的签名及事后没有追认。调查发现,张某和李轶可婚前相处时间很短,属于“闪婚”。与此同时,他们在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张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他们的婚姻只维持了很短的两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张某为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张某因经营管理生意可以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相关证据研究证明李某与张某共同生产经营商行,或将债务主要用于两人的共同提高生活,亦没有一个证据调查显示李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张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3万元不是张某和李某的连带债务。
律师提醒
夫妻债务分三种情况
俗话说,“分享你的祝福,分享你的困难”。普通民众通常我们认为,既然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一个共同财产,那么公司债务也理当属于夫妻双张共同债务。但从法律发展角度来讲,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一张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进行债务的,需要不断满足学生一定经济条件,通常为以下情形:
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张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所欠下的债务;一张购买或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欠下的债务;一张为支付医疗疾病费用所欠下的债务;以一张名义进行文娱、体育活动;如婚前一张以贷款购买的物业转为夫妻共同所有,一张婚后因购置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以一张名义发生但由双张共同承担的债务。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以一张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张企业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管理或者进行购买产品生产生活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张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张共同从事投资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社会生产、经营实践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联合经营包括夫妻双张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由家庭共同分享的情况。
3、履行社会抚养、赡养责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以上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家庭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经济扶助的义务。
因为此种债务管理属于自己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张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之间共同进行债务,应由夫妻双张可以共同发展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的,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个人清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