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的一天,老张和妻子一起去参加一个老朋友儿子的婚礼,适逢国庆长假期间,加上秋天渐渐临近,温度宜人,上街的、串门的,还有和老张一样去喝喜酒的,虽然这只是位于北京的一个小县城,但是明显是比平常的人多了起来。此位摆喜酒的老朋友离老张家有7-8公里路,最近这几年,“村村通公路”修的很好,老张家的儿子早就去了南方工作,鲜少回家,家里就他和老伴两个人,平常出行都是以电动车,这辆电动车虽然有段日子了,偶尔有点刹车不太灵,但是走起来,来回30-50公里还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到达亲戚老刘家以后,本来老张平常的活动范围就很少离开县城,加上老刘是自己的表弟,对于今天来喝喜酒的人,同辈的90%都认识的,也算得上是老交情,交杯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顾忌,酒席之间也是声音越来越大。午饭之后,找了一个地方睡了一下午觉,起床之后,道别就立刻往回赶。轻车熟路,来张没有太在意,加足马力往前开。在一处十字路口,和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相撞,老张没有受什么伤,只是膝盖被撞青了一块,而被撞行人的自行车前轮被撞瘪,从大腿到胸前,多处被撞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问题有两个,此案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普通的人身侵权呢?拓展一下,老张本身也受到了损害,对于损害,共同劝酒的人是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门对于“机动车”的认定规则,“机动车”所指的是以化石原料作为能源、燃烧动力的交通工具。
当然,法律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地方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界定电动车是否属交通工具。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在北京地区的实际判例来说,对于共同饮酒时,劝酒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判决给出的答案是,可以承担,但是也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追究劝酒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老张撞伤了骑行人员,属于过失侵权,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当然了,如果老张因为喝酒自身也受到了损害,可以起诉要求劝酒人承担自己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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