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6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陆某一个人名下。现在两人生活中矛盾冲突严重,夫妻感情不和,因此鲁女士打算和陆某离婚。陆某考虑后也同意离婚,对于夫孩子抚养权以及家中大部分财产都达成了一致,但是在谈论到房产的时候,陆某却主张这个房子2015已经卖了,15年陆某与亲姐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10万元。至于低价格转让房屋,是因陆曾欠其姐50万债务,用房屋来抵债的。而且这个房子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房子是他的,怎么处置是他的权力,鲁女士对于这个说法当然不认可。房子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分。但是现在房子户口什么已经在陆某姐姐名下了。私下协商也要不回来。鲁女士只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朋友介绍,鲁女士来到了上海申云离婚律师事务所,在和申云离婚律师团队沟通之后,申云离婚律师团队了对鲁女士的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辩论研讨,数十位律师与助理对鲁女士的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了解到陆某与其姐姐关于房屋买卖的事情鲁女士毫不知情,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第三人知悉,则合同无效。 上海申云离婚律师团队代理了鲁女士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陆某与陆某姐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在申云离婚律师团队的据理力争,涉案房屋是陆、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双方对该房的权属未作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属为夫妻共同财产。陆某在未征得冯同意的情况下,以不合理低价将房屋转让给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受让人,侵犯了冯的合法财产权利。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劳动关系,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相应规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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