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化名)想用自己上班积攒下的存款,在自己工作所郑州买套房子,定居下来,但是由于自己户口是外地的,而且不满足当地的限购政策,没有购房资格,于是就跟其表哥商量,用表哥小贺(化名)的名义进行买房。
2018年,双方口头约,小王借小贺名义购房,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小贺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为小王,并由小王实际居住。
2021年小王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确遭到了小贺的拒绝,两人因为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小王将小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涉案房屋,从小王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小贺虽为房屋登记权利人,但小王支付房屋首付款、偿还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其为实际出资人。且小王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居住,已实际占有、使用,小贺从未实际管理、使用该房屋,显示不合常理。
小王和小贺虽然没有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但依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因此,对于小王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小王所有,被告小贺待原告小王偿还剩余银行按揭贷款后,协助小王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小王名下。
【房产律师解析】
在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况下,因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证明借名人的购房实际出资情况、是否实际占有和使用房、是否存在借名事实,非常重要。在这里,京云房产律师提醒大家,借名买房是有很大风险的,当双方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时,作为借名的实际购房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的,将面临钱房两空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信任,忽略了文字协议的重要性,京云房产律师表示:人心复杂,借名买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谨慎选择“借名买房”的方式,若借名买房,也不能基于信任而抱侥幸心理,最好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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