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
婚前的在银行的短期理财存款.女方以我打工没时间获取银行利息信息.操作为由.提出由她操作.我同意后.后来.她背着我.私自将存款取出给她妹妹开餐饮店.结果血本无归.现在我们在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她上述行为造成我的婚前财产损失.我要扣除从她所分割到的婚后共有财产份额中扣除.这样做法律支持吗?
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从你所说情况来看,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有,并且你同意由女方理财,女方私自将存款借给其妹妹做生意,血本无归,但是你们依然可以要求其妹妹偿还该笔借款,因此不能说是损失,实质是系夫妻共有的债权。建议离婚时候提出,将该债权作价给女方,由其补偿你相关款项。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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