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收入免税。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免税呢?
一、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免税
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
(八)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免税的收入;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产权交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原土地上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房屋被拆迁后仍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剩余房屋率的负面影响,但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因此,《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以产权交换的形式要求赔偿的权利,并规定:拆除出租房屋时,应当进行产权交换。当然,产权交换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仍有特殊困难且没有其他房屋可供交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的产权交换要求无法支持。此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不进行产权交换,但应支付拆迁补贴。
2.价格补偿。 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定价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用的一种形式既能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又能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率。缺点是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交换与定价补偿相结合。 产权交换与定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部分拆迁房屋实行产权交换,部分实行定价补偿。这是一种妥协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上的差异。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拆迁补偿收入是免税的。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希望你能理解。以上是整理的内容。如果你什么都不懂,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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