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依法行政不容违法强拆,看京云律师如何应对!
2022-10-14 阅读:87421 京云律师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其行为会被确认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面对此类案件,我们看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是如何解决的。
原告范先生称,其与大沙镇**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承包该村组新农村B3地块内19号、20号、21号地块上约0.761亩土地并投入大量资金在该承包地上建设房屋。2019年8月27日,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在未出示合法强拆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先对现场进行隔离,后用大型机械对原告承包地上建设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京云律师认为,三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强拆原告位于大沙镇**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承包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此,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被告辩称:
一、原告诉称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原告与大沙镇**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涉及的土地属于农用地性质,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取得农用地转用证明之前,是禁止进行非农建设的。原告仅凭与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这属于严重违法。同时,原告却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自行施工建设,在此状况下形成的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可见,原告涉诉房屋既违反了用地法律,又违反了建设法规,属于典型的两违建筑。
二、原告涉诉房屋应该被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的处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告涉诉房屋是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因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均不合法,均应不受法律保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取决于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推定原告建设的房屋被拆除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虽然原告未经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兴建房屋,但是三被告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并未向原告依法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三被告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和依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三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京云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范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不少老百姓普遍缺乏维权意识,总觉得民告官告不赢,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在这里,律师还是想告诉您: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您遇到了违法行为,一定要在维权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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