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征求大家的意见。许多人,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那一刻起,便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产生一定的异议,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如果按照补偿方案中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势必会让自己家徒四壁。那么要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满意的话,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做呢?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有了它,我们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知识自己家能补偿多少,补偿标准合不合理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审查此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意味着征收程序存有违法之处,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等,反之,要是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说明征收行为则是合法的(当然,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代表着以后的征收行为都是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是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如果举行听证会之后,仍对补偿标准或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我们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注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京云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一味地拖延,避免错过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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