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协商人并不是征收人;另一方面,仅房地产存在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可能。
拆迁征收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征收人与拆迁实施人协商,或者由拆迁实施人自行确定评估机构。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主要有两种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一是,通过多数决定;二是,随机选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也需要引入上述规则,即,首先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其次,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或者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京云征地拆迁律师提醒,拆迁利益“巨大”,拆迁实施人如果存在独立的利益,被征收人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如果遇到拆迁纠纷,一定要及早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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