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进行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都可能接触到触犯我国行政法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此时我们如果认为此次的处罚不合理时,我们可以请求行政复议。 重庆的万田科贸公司就遇到别人一生都遇不到的事情---拆迁。多数人听到拆迁怎么可能还会淡定呢?肯定是惊喜再惊喜,可伴随着惊喜而来的还有烦恼。拆迁面积、评估价格都没有得到合法的判定,并因此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结果仍旧没有任何变化。于是就有了下面所发生的事情。
【案件情况】
重庆万田科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0)渝01行初146号
审理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诉求: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重庆万田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的厂房被征收了,沙坝区人民政府(简称被告1)在2019年4月23日的时候对原告的厂房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其内容主要显示了:混合结构、砖柱砖墙结构、上证违章、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房屋装饰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共计8056314.8元的补偿款项。并且要求此款项要在房屋搬迁并完善附属设施注销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也就是说要求了原告在15日内自行搬迁,将厂房交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原告因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另外,房屋的评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为此与被告1未达成一致。并申请了行政复议。2020年6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被告2)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表明被告1的决定法律运用正确且程序合法。 就此,原告把被告1、被告2同时告上法庭。
此案件中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征收的过程中,应该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 但是被告1却要求要在房屋搬迁并完善附属设施注销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才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
2、被告1并未依法对厂房进行评估,对厂房外面积未做评估,且价格远低于市场。 被告1的核实的面积是3130平方米,但是原告的实际使用面积是5400平方米。且原告所在地块价值发生了变化。
3、补偿决定并未依法送达原告,采取的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一种。
案件中被告1在补偿方案中提供了非住宅置换的不动产,但是因为原告的是厂房,原告与被告1多次协商时,没有提出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
根据当事人各方诉辩意见,总结:被告1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确自愿放弃了房屋产权调换之一补偿方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只有货币补偿方式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综上,撤销被告1于2019年4月23日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被告2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1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观点】
1、《征收决定》作出时间是2016年7月20日,三份《公证书》作出时间是2016年6月14日、6月22日,早于《征收决定》之前,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合法性;
2、邮寄单上显示收件地址无收件人,公告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无具体内容;
3、《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被告1依据失效的《评估报告》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不具合法性。
【京云征地拆迁律师普法栏】
(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