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案例:黄某与张某系xx村村民,黄某拥有家庭承包地30亩,张某拥有家庭承包地20亩,黄某为了耕种方便于2010年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自愿用其30亩的承包地与张某的20亩承包地进行互换但双方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2017年当地政府征收土地,黄某的30亩承包地正好在征地范围之内,黄某与张某就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发生纠纷。那么农村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一、法律依据
1、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的方式流转,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2、互换的性质:首先,互换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是无效的;其次,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应到村委会进行备案,并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互换的效力;最后,互换双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
3、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
二、案例简析
要想确定本案例中的征地补偿款最终应归属于谁,就要理清谁拥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权。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上述案例中,黄某与张某口头达成互换承包地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故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也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办理变更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故黄某与张某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两人各自拥有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黄某拥有原属于张某的20亩承包地的经营权,而张某拥有原属于黄某的30亩承包地的经营权。
最后,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互换期限,但二人互换后便一直耕种,可以认定二人是永久互换土地。
农民互换土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互换双方原来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偿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是要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结合上述案例,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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