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面京云征收拆迁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以上法律可知,对于房屋的征收评估,被征收拆迁人也有选择权,如果选择的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拆迁一方单独决定,则评估程序违法,由此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不具有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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