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9-29   阅读:855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之一,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那么实际情况中,我们应该如何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又该如何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呢?

一、如何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9至12条中规定了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政府应该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公开。(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上述两个条文说明了如何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之一,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网站查询:公众可通过网络浏览各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一般而言,网站首页即已列明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途径。

       有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可见,除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之外,公众还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申请公开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针对申请进行答复: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答复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权利救济: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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