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字后被拿走,会不会对被拆迁人有影响?
拆迁协议签字后被拿走,会不会对被拆迁人有影响?
2022-02-18   阅读:346   

  在征地拆迁中,当补偿事宜全部协商一致后,需要将所有的事项白纸黑字地明确在协议中,并签字盖章,双方在签字盖章后,那么则意味着这份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毁约或是违约,需要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拆迁协议签字后被拿走,会不会对被拆迁人有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签过字的协议原则上是双方各持一份,但实践中却经常有人咨询律师说,自己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以协议需要拿回去盖章、审计为由,将所签好字的协议收了回去,时隔多日,自己去要,但均被拒绝。

  一般情况下,协议签订后,如果双方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那么手里有没有拆迁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都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因为老百姓最在乎的还是补偿有没有到位等问题,并非是手里有没有协议。

  但如果拆迁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强行毁约、违约,或是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存在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此时如果手里没有拆迁协议,就会对被拆迁人产生实际的影响。比如无法及时通过诉讼或是其他途径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义务。

  那么,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被拆迁方给拿走了,自己手里没有协议原件时要怎么办呢?

  1、找相关部门要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拆迁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如果拆迁方有说会什么时候给,那么到时候可以去要,并就过程进行录音。倘若没有要回来,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2、向相关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如果拆迁协议被拆迁方以盖章、审计等为由收走,一直拒绝给的,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公开签订的补偿协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开或是答复,便可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同时还要明确公开方式,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不过,因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繁琐,所以,还是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毕竟很多时候相关部门都会超期答复或是不予答复,甚至是答非所问,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我们才不会走太多的冤枉路。

  总之,京云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拆迁方要拿走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要坚硬的态度告诉拆迁方“不行”,尤其是针对一些空白协议或是内容不完整的协议,若他们非要将协议全部拿走,那么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建议被拆迁人可以就此过程进行录像或是录音,或是将拆迁协议的每一页都进行拍照留存,以免拆迁方拿回去乱改,同时也需要及时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通过合法、合理、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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