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井国与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鲁0883行初5号
审理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对原告位于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的住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详情】
方井国系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村民,在该村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2015年11月11日,方井国妻子吴茂梨作为经营者,以(方井国)家庭自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取得了泗水县圣水峪镇茂丽窗帘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布匹、窗帘销售。
2017年5月25日,毛沃村村民委员会制发《圣水峪镇毛沃村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决定对毛沃村进行搬迁,建立新型社区,并对搬迁安置补偿范围、搬迁安置补偿的原则、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搬迁的要求与奖惩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2017年6月14日,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发泗发改字﹝2017﹞37号《关于泗水县泉通路二期(毛沃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毛沃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3月11日,毛沃村村委会向原告送达了户主姓名为方井国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
经泗水县诚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方井国名下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总合计274255.80元。2019年6月3日,毛沃村村民委员会制发《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交房的通知》,要求方井国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前到毛沃村村委会大院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6月19日24时前腾空房屋。2019年8月5日,泗水县圣水峪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将案涉房屋及相关构筑物、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
首先,方井国拥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于2019年8月5日被拆除,2019年9月11日提起诉讼,未超法定起诉期限。其次,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系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未能提交其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也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充分说明其征收涉案土地未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此外,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主张其对方井国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但也未能提供其具备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法定职权的法律依据。综上,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方井国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由于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方井国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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