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践情况,在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中二选其一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结合产权调换的混合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自由选择权。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还应当与被征收人就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进行结算。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性质、地点、户型、面积以及具体的产权调换政策,供被征收人了解、判断是否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若被征收人决定选择房屋产权的,政府应当允许并提供产权调换房。此外,政府还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的价值分别进行评估确定,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政策优惠、社会保障等诸多因素,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差价。
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允许被征收人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回迁的特殊规定。不过,适用本款特殊产权调换方式的,须满足三项条件:①房屋征收项目是基于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②被征收的房屋是个人住宅,而非公有住房或是经营用途房屋;③被征收人要求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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