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
故事详情
200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原告租用租期3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律程序的情形下,以案涉地块所建“大棚房”,不符合国土委规定的名义,突然对原告在上述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对此既震惊又不解,心想自己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都经过被告及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建设的,并且一直用于经营,怎么突然就变成违法的建筑了呢?
原告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网查询之后,感觉京云律师事务所各方面都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帮到自己,于是联系到了京云律所的律师,向律师讲述了自己的情况。
京云律师细致了解情况后,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和处理此案件丰富的经验,找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利证据,给出了一套方案。当事人很满意,便与京云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随后京云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所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解说案涉地块所建“大棚房”因不符合规定,组织拆除并无不当,且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观点
面对这样的辩解,京云律师依据丰富的工作经验,很快的想到了应对策略,京云律师表示,首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9月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没有告诉原告起诉期限。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自2018年9月得知被告实施了本案被诉拆除行为,其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
其次,尽管被告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但是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对上述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前,被告没有对相关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就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张,依法确认被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对原告在北京市某地北街北侧处所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云律师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过硬的专业本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建房多年后,却因为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被当做违建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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