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外宅基地的地区,具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十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宝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十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字后,再由请字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讲域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原看偿很出字甚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詈字基地和闲署住室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字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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